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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不合眼缘、聊不来,能让婚介退钱吗

📆 2026/6/9 15:45:40 ✎ 信息来源于网络转载
在当今快节奏的生活方式下,许多单身青年无暇顾及个人情感问题,为觅得一个合适伴侣,会将目光投向婚介服务,通过婚姻介绍所或者婚介网站来寻找合意伴侣。婚介服务机构的服务通常都是有偿的,为了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征婚者会与婚介服务提供方签订合同,约定服务项目、服务期限、服务内容、服务费用以及争议解决等内容。那么,如果征婚者对婚介机构介绍的婚恋对象不满意时,征婚者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双方之间婚介服务合同并要求返还服务费用吗?案情回顾小玉与上海某婚姻介绍所签订婚姻介绍服务合同,约定该婚介机构应为小玉介绍6位征婚对象,小玉依约支付了服务费18,800元。该婚介机构向小玉推荐了两名征婚对象,并安排了见面,但第一位征婚对象不符合小玉的要求,而第二位征婚对象虽符合小玉的要求,但小玉不符合对方的要求。小玉认为该婚介机构没有能力向她推荐合适的征婚对象,双方所订立服务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主张解除合同并返还已支付的服务费;而该婚介机构认为其已按照合同约定介绍了符合小玉要求的婚配对象,已经完整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存在解约与退费的事由。小玉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该婚介机构全额退还服务费18,800元。法院裁判一审法院判决婚介机构向小玉返还人民币10000元。婚介机构不服,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小玉与婚介机构签订服务合同,双方本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权利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就推荐对象是否符合约定标准产生争议,小玉不愿继续履行双方服务合同,且不愿再接受婚介服务,因此,双方服务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一审法院基于公平原则,判决婚介机构向小玉返还部分服务费共10000元,并无不当。综上,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了婚介机构的上诉。法官评析一、婚介服务合同的内容婚介服务合同是指婚介服务提供方为征婚者介绍配偶过程中,双方订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通常是由婚介服务提供方提供,与征婚者协商签订。婚介服务合同通常有以下内容:征婚者对征婚对象的要求;婚介服务提供方的服务内容,如提供双方详细信息、安排双方约见会谈等;收费标准,如按次数计费、会员制计费、婚介成功费等;双方义务,如征婚者应提供真实信息,婚介服务提供方有保密义务、按照双方约定介绍征婚对象的义务等;还有其他诸如合同有效期、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二、提供服务方应当按照要求履行合同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小玉在与某婚姻介绍所签订服务合同时,已经提供了自己对于征婚对象的要求,包括身高、体重、学历等,这些要求应当作为双方服务合同的条款。虽然男婚女嫁,重要的是眼缘,在看对眼的情况下不符合接受服务方要求的征婚对象可能会得到“破格提拔”,但是这一切应当是以自愿为前提。否则,某婚姻介绍所应当按照小玉的要求为其介绍征婚对象。三、婚介服务合同的解除婚介服务提供方承担的义务是向征婚者推荐婚恋对象,征婚者在接触了解之后,能否互相接纳缔结婚姻取决于双方的意愿。婚介服务合同的完成不以服务对象与被介绍人缔结婚姻为前提,婚介服务提供者收取报酬并按照约定提供符合条件与数量的婚恋对象时合同履行完毕。婚介服务合同是无名合同,兼具委托合同和居间合同的部分属性。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主观性强,又具有人身性,故当事人有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此外,由于婚介服务合同具有强烈的主观色彩,一旦接受服务方不愿继续接受服务,则双方合同的目的便无法实现,该服务合同也应当解除。来源|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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